周某在任合肥某公司巢湖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截留应上交公司的货款26万余元供自己买房、装修。记者昨日从高新法院获悉,该男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2003年大学毕业后应聘至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迷你分公司巢湖办事处任销售员,至2009年6月先后升任主任、经理职务。其间,周某为公司销售114台挖掘机,营销利润500余万元。由于公司财务制度不健全,周某在收取客户定金和货款时采取打白条方法应付。
周某多次将应上交公司的货款,采取不交或少交的方法,从潘某、刘某等11名客户的货款中共计截留公司资金26万余元。周某将这笔资金用于其本人购买住房、装修及日常生活开销。案发后,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还了全部赃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挪用公司资金26万余元供本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周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投案自首,且退还全部赃款及利息,具有悔罪表现。遂一审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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